记者8月5日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批准了《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已施行。《条例》共有12处修改,其中新增一条明确,中山将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可连同省或者其他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修改的《条例》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制度创新,它拓宽了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在立法机关和基层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相关负责人解释。
另外一条新增的区域协同立法则作为第五十六条,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省或者其他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开展协同立法是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新增的这条规定,意味着中山可以和设区的市之间在立法上协同合作,以满足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修改的《条例》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时作出书面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条例》也完善了搁置法规案的处理。明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该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条例》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的修改完善,并对条文序号作了调整。
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钟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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