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检察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出台《中山市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推动构建“检察+市场监管”“检察+司法”“检察+工商联”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格局。
《协作机制》共12条,从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统一执法理念和证据标准、多元解决纠纷、协同开展宣传、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指导等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成员单位要依法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质效,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协作机制》明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检察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应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防止出现违法行为“不刑不罚”。
《协作机制》指出,各成员单位应加大与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的合作,交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验,听取意见建议,细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能力,指导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依法寻求救济。
《协作机制》强调,市工商联应充分发挥联系企业优势,发挥政企桥梁纽带作用,向企业宣传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发现企业被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情形,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线索,协助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做好与企业衔接工作。
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陈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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