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山成功被纳入国家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名单,部分项目已紧锣密鼓展开前期工作。7月3日,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中山市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采用拆除新建(全面改造)或拆整结合(混合改造)实施方式的城中村改造,对改造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着物、周边低效用地,分类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工作。基本原则如下:
依法征收补偿。结合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分类明确补偿标准,规范推进实施。
•对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按照不动产登记确定的面积依法补偿;
•对认定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违反规定进行抢建、抢种(养)的,不予补偿;
•对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经镇街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按程序认定后按规定进行补偿。
物业补偿为主。采用物业补偿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进行补偿。村(居)民住宅房屋原则以安置房(商品住房)按照等价值原则进行物业补偿(调换)。鼓励村集体将征地留用地及现状工业厂房等集体物业,调换成改造项目新规划建设的经营性物业。安置住房就地建设的,原则采用国有出让用地实施建设,并以成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房)交付,装修标准应不低于《中山市商品住宅全装修分级指南》B级水平。结合国家政策要求,鼓励采用房票安置方式,满足村(居)民的异地安置需求。
严格规范评估。改造涉及土地房屋等具体补偿标准的,应当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评估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补偿评估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先补偿后搬迁。镇街政府应当结合项目实际,组织制定标准统一的征收补偿具体方案,组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实施搬迁。城中村改造涉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需要转移疏解的,应组织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产业转移等工作后再实施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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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类目一览表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