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办理首宗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为我市探索遗产管理人制度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为更妥善地管理保护市民遗产、减少继承纠纷提供了新思路。
安先生(化名)生前是某学校退休教师,于2019年在中山身故,生前无任何法定继承人,也未与任何人签署过遗赠扶养协议。经安先生生前工作单位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商,由其生前工作单位担任其遗产管理人,处理其财产宣告无主的相关程序,其中包含一宗位于中山市某街道的房产。遗产管理人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经法院裁定该房产为无主财产,应归属地街道办事处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该单位作为遗产管理人,代安先生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将该房产转移至属地街道办事处名下,提交了遗产管理人相关材料、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相关材料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将该房产登记在属地街道办事处名下,成功办结业务。
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正式确立了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框架,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为破解不动产登记领域中涉及遗产的疑难问题提供了依据。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拓宽适用情形、完善登记流程,疏通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痛点、堵点。“首宗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案例的成功办理,为中山探索遗产管理人制度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为更妥善地管理保护市民遗产、减少继承纠纷提供了新思路。”该负责人表示。
记者 李红 通讯员 王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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