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路径”
在全省实现“三个率先”
发布时间:2023-12-05 来源:中山日报

继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点赞中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后,12月2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以“生态环境创新案例”为题,对中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全省实现“三个率先”进行了重点推介。

自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该项工作,目前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6宗,赔偿总金额超1.4亿元,案件数量实现重大突破,位居全省前列;并且创新工作方法,在全省实现“三个率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杜敏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就是要为人民保护好绿水青山、守护住金山银山,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损害担责,中山建立起长效机制

2021年7月1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出台,中山市拿出“举报最高奖励人民币20万元”的举措,并在全省率先建立有奖举报独立系统,为后续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的搜集提供了支持。

为建立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长效机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先后推动出台《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源范围、实施主体、执法调查、鉴定评估、磋商索赔、修复监督、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等内容,形成相对系统、完整且具有中山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这一政策也对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有威慑作用,让企业谨守‘环保线’,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李娟表示。

■三个“率先”,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山路径”

“‘三个率先’是指率先在全省推出实施简易程序,提升执法效率;率先在全省建成首个地市相关专家库,提升执法科学性;率先在全省探索惩罚性赔偿并成功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科长黄勇华介绍,在全省范围内提出“三个率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实困局,走出了一条极具借鉴意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山路径”。

2021年11月,中山市办理了全省首宗启用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程序的案件——中山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一案例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从启动鉴定评估工作,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向涉案公司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再到双方就赔偿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达成一致,仅用时一个月,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约了办案成本、便捷了办案程序。

“在简易程序实施之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之后要通过鉴定评估,对鉴定评估机构有很高要求,采样、人员配置等程序下来,鉴定评估需要用时半年以上,再加上后续程序,要一年左右才能办结,而且鉴定机构的费用也很高。”黄勇华表示,“简易程序就是通过专家出具意见的方式来确定赔偿方案,减少了中间繁琐的流程,能够更高效地完成鉴定评估相关事宜,平均在两个月内就可以办结一个案件。”

为推动简易程序顺利推进,中山市还聘请了42名省、市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建立了全省第一个地市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为案件相关情况鉴定提供了强大的科学和技术支撑,一般只需3位专家共同出具意见,案件就可以实施简易程序办理。

对于性质恶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破坏环境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又首次通过惩罚性赔偿威慑不法行为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使其痛到不敢再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共建“大环保格局”,让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也在不断摸索经验,最终建立起市生态环境局为统筹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城管局、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参与的模式,共同构建“大环保格局”。

2022年1月,市人民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搭建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通过8大衔接机制来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合力。

截至2023年10月,以市生态环境局为统筹单位,中山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6宗,案件数量位居全省第二,涉及损害赔偿金总计超1.4亿元,案件涵盖生态环境、城管、水务和自然资源多个部门,已办结案件47宗,办结率达83.9%。其中通过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36宗,占办结案件的76%。

“我们既要保护生态环境,也要服务经济发展,对待企业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要采取恰当措施。”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一般不涉及刑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我们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涉及刑事的会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因此,在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同时,市生态环境局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罚作出适度调整,体现出环保铁军“柔情”的一面。

2022年,沙溪镇两家企业生产废水超标违法排放,造成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认两家企业当事人需要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万多元。经过与当事人不断沟通协商,市生态环境局与沙溪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决定采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措施,让企业“以植代偿”,促成了中山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案例的实施。

“环保工作既要守原则又要有温度。”杜敏表示,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将在现有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加强案件线索筛查,做到有案必查、应赔尽赔,抓好落实,尽快出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做好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

记者 闫莹莹 文波 通讯员 刘一格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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