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多措并举激发市场活力
发布时间:2023-12-01 来源:中山日报

11月30日,记者获悉,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围绕政务服务、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全面梳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明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政务服务方面,《条例》指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一次申报、数据共享制度;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监督平台以及市场主体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查询、预约、办理、投诉建议和评价反馈等一体化政务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等服务内容。

市场环境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合理规划产业园区布局,鼓励引导同一产业链的企业集聚发展,并构建多层面、跨镇街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根据中山的产业优势、市场主体需求,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同时,政府应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提供金融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法治环境方面,《条例》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政府应制定并公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事项的清单,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并依托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监管数据申请、推送、反馈机制;同时,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市场主体信用水平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条例》还指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执业律师、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营商环境问题进行监督。

记者 黄靖怡 通讯员 罗昔阳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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