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布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拟定五大原则 综合裁量处罚
发布时间:2022-03-31 来源:中山日报

中山网讯  3月30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已正式颁布实施,有效期5年。据悉,《裁量标准》针对36项违法行为细分出186项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了中山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

《裁量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裁量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裁量标准》拟定有5大原则,分别为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其中,综合裁量原则指的是,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综合、全面地考虑案件的具体因素和影响裁量的情形,根据主要情节进行裁量,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据介绍,《裁量标准》的裁量情节主要考虑其是否在限期内改正,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够以具体量化的指标作为裁量情节的使用量化指标,不适用具体量化指标作为裁量情节的,一般结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作为裁量情节。

以“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为例,违法程度一般,“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或同一违法当事人,有1-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裁量标准为处以3万元罚款;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逾期未改正,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或同一违法当事人,有5处以上(含5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裁量标准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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