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切实增强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港口大队不定期对辖区社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对存在消防隐患的企业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款)行政处罚。
近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港口大队在对位于港口镇某沐足休闲中心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发现该行为后,当场对该单位责令停止营业。
经调查和集体讨论,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港口大队对该沐足休闲中心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
下一步,港口大队将继续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对火灾隐患形成高压态势,确保辖区消防环境的安全稳定。
公众聚集场所人员众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类违法案件。通过给予相应的法律惩戒,督促涉事单位举一反三,警示同类型单位严格落实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将火灾隐患消除在开业之前、萌芽之初,对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