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责任,营造依法依规执业、优质高效服务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环境。近日,港口大队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辖区内一家企业执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针对这一情况,大队依法对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据大队监督员介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其服务单位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该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四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监督员向单位负责人就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宣教。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通讯员:周子艺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