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预防和遏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南头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罚一家“三合一”场所。
近日,南头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内的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房办公室设置1间住人房间,居住一名员工。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3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南头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该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