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极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今年以来,南头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时,发现6家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南头消防救援大队对6家场所责令停业和罚款。同时,要求场所负责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办理合法手续,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放到首位,合法、安全进行经营活动。
法律课堂: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编辑:龙慧◆二审:郑沛锋◆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