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投入使用,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南头消防救援大队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极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微信图片_20230620161442.jpg

今年以来,南头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时,发现6家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南头消防救援大队对6家场所责令停业和罚款。同时,要求场所负责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办理合法手续,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放到首位,合法、安全进行经营活动。

微信图片_20230620161437.jpg

法律课堂: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编辑:龙慧◆二审:郑沛锋◆三审:周亚平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中山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山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中山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山网联系。
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60-8823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