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疏散指示标志。最近我好难过,因为总有人拔下我的电源插头。”
一旦发生火灾时火焰中的烟气很大,会妨碍人们在紧急疏散时辨别方向。我在大家陷入危险的时候,告诉大家最近的逃生道路在哪,但是,如果我的插头被人拔下,那万一发生了事故,我将失去我该有的作用。
近日,南头镇消防救援大队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南头镇内5家店铺因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没有正常通电),被消防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请大家引以为戒。
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包括1家百货店和4家餐饮店。这5家店铺分别因为拉网线、洗车、电器用电占用了疏散指示标志的电源。消防设施不是摆设,在火灾处置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消防设施失灵、停用或损坏,就好比战场上的武器没有子弹,十分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