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印发了《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合作共建、绩效考核、 运行管理、验收管理、资助方式、扶持措施、终止和清算、附则共九章43条。
《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引进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牵头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给予支持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性质类型包括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新建或已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强调,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引进培育高水平创新团队,促进中山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等相关条件。
资助方式方面,对共建期内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财政部门按合作协议及考核结果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相关经费优先安排。此外,在我市正常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不重复资助的原则,享受中山市各级各类普惠性和竞争性项目的政策扶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争取多渠道投入方式,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和市场资金的支持和投入。
扶持措施方面,《办法》指出,在新型研发机构推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机构可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7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70%以上可以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后,单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在出入境、医疗保障、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可以按照规定申领人才优粤卡。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自主开展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编辑 谭华健 二审 王欣琳 三审 吴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