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务院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所颁布的一项重要决定。
与医疗机构息息相关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在本次修改之列,对医疗机构几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重大调整: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罚款金额上下限调整,上限均被提高至10万元。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增加“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种类。
此外,《决定》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将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同时新增了未经备案执业和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的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明确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图读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要修改: